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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培训(辽宁)基地、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之“教育创新”——乔丹再审案例研讨会

2020-04-21  点击:[]

为迎接即将到来的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学院选取“乔丹商标再审案”于2020年4月20日上午九点借助线上ZOOM会议室开展案例研讨会。知识产权学院刘琳琳老师和李良玉老师出席,17级、18级和19级同学积极参加。

刘琳琳老师首先介绍了案件的全进程。接下来,刘老师切入主题,对案例争议焦点作出了分析,分别就争议商标是否侵犯姓名权,再审申请人的知名度认定,商标与该申请人是否具有关联性以及最关键的主观恶意方面展开了叙述。

对于“乔丹案”,刘老师从最基本的法律问题“姓名权”入手,向我们介绍了姓名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刘老师提出,正是由于针对本案已有足够证据及公证的市场调查,反映出再审申请人的知名度足以使得其与商标建立联系,是在法律基础上提出诉讼的基础。而后,刘老师顺势提出关于“再审申请人在何种程度和范围享有知名度”这一问题的分析。

接着,刘老师指出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是“商标是否与再审申请人具有关联性”。本次商标案双方之间的矛盾,是公众误认争议商标系再审申请人代言、许可,而公众的认知正是本案例的最后由最高法院作出审判的依据。同时一份原公司的100%招股说明书风险提示成为了再审申请人一方的强有力证据。

最后,刘老师提出,本次案例纠纷的关键,也是案例最后判决的关键,是争议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既有的一系列事实,如乔丹体育公司的更名、对飞人乔丹亲属姓名商标的注册等,都证明了该公司是在明知再审申请人知名度前提下注册大量商标而放任公众误解的,而这正是主观恶意的体现,也是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的认定标准。诚信原则是商业发展的帝王条款,正是由此本案的主观恶意不可轻放。

针对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刘琳琳老师列出了乔丹案件给我们的启示。刘老师提示同学们从最终被处理商标的数目来看,应当注意的是此次案件反映出的不仅有外国人中国姓名权的保护问题,还有法律期限的时效问题,以及透过现象应该看到乔丹公司打法律擦边球之后商誉损失的本质问题。她告诫学子们,未来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的社会,而正是因此,学子们则应当更进一步地作出努力,大有所为。

在案例分析正式内容的讲解结束后,刘琳琳老师和李良玉老师对于同学们在前期问卷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为同学们从多个角度拓展了思维。而对于此过程中产生的另外的问题,老师们也耐心地给出了观点和看法。

通过这次案例研讨会,学院学子们对知识产权的应用有了更深的体悟,收获了更多关于知识产权如何在商标方面进行运用的知识,至此,知识产权学院案例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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